“村规民约”与“司法调解”的交融

作者:郑晓强 李昌明 徐丽碧
  用村规民约进行司法调解,这是厦门司法改革的一大创新。最近,这一“厦门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写进了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厦门运用乡土社会传统调解资源,解决民间家事纠纷、乡邻纠纷,为相关条款的草拟提供了鲜活的研究样本。

渊源:首个家事纠纷援助中心

    近年来,诉讼逐渐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然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加大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而且诉讼的对抗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修复。
    “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2005年10月,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经过调研,在辖区五显镇成立全国首个“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主要由村治保主任、调解主任、妇女主任以及村里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业务上接受同安区法院大同法庭的指导。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援助中心却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他们一直处在纠纷第一现场,对纠纷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个基本了解;他们依照群众普遍接受的“村规民约”、“公序良俗”等道德规范进行劝解,往往能促使纠纷当事人撤诉或达成和解协议。 “由此一来,避免了‘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尴尬裁判的出现。”同安区法院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法官介绍说。
    有了之前的铺垫,2005年10月31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这是全国第一个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性立法。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确立8个法院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试点”,同安区法院是4个被选中的基层法院之一,其课题任务就是“如何统筹运用乡土社会的传统调解资源及合理利用乡土社会的非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

案例:“接脚夫”背后的法学命题

    “接脚夫”就是儿子去世后,守寡的媳妇不回娘家,夫家为其再找一个丈夫,如同倒插门女婿,目的是为了“招夫养老”。这项制度最早见于汉代民俗,有其合理性,但目前的民事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同安区法院在充分考察民俗的基础上,以案例的形式确定了“接脚夫”的权利和义务。
    汀溪镇刘老汉的二儿子意外去世后,留下妻子和周岁的儿子,刘老汉帮二儿媳找了个“接脚夫”小邵,刘老汉将房子和土地补偿款分一半给小邵。然而,小邵招进门1年后就分家了,享受了权利却拒不承担义务,十几年来没有探望过老人,更别说给赡养费。体弱多病的刘老汉无奈之下,将小邵告上法院。
    就民法而言,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关系,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很可能会得出小邵与刘老汉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论断,进而驳回刘老汉的诉讼请求。这样判决的社会效果无疑是不好的:一则小邵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则法律原本应对社会行为具有指导性作用。“善良风俗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这一法学命题在这起案件中悄然显身。“小邵作为‘接脚夫’被刘老汉招进家门,并取得了与原告其他儿子一样的住房、土地补偿款。按照当地风俗,原告与被告已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小邵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刘辉煌作出分析。
    2007年年底,同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小邵负有赡养家中老人的义务,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足时,适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缺陷。”刘辉煌认为,运用“接脚夫”民俗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不但没有削弱法律的权威性,还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破冰:法治进程上的里程碑

    2008年3月,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青年法官黄鸣鹤被借调到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他,就是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最初动议者之一。
    黄鸣鹤介绍,对于民间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最早的是同安县法院新民法庭1996年的一个判例。当时,一位66岁的老阿婆将丧偶的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这个案件是调解结案,儿媳妇和上门女婿同意承担起赡养的义务。黄鸣鹤想到的却是:如果这个案件双方拒绝调解,那么,作为一个法官,该如何下判?
    黄鸣鹤并没有意识到,那时他已经触摸到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解决。几年后,当山东大学法学院成立民间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软法研究中心,国内数十位顶尖学者以此为研究对象时,黄鸣鹤才明白,自己当年无意中碰到了一个法学研究的富矿。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判例和习惯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定依据。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善良风俗这些没有经过法律正式文本确认或记录,但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为一定的人群所认同的民间行为规范规则,能否引入法院审判活动,作为调解甚至司法判决的依据?这是理论界长期争议的一个焦点。
    “没有观点分歧的问题肯定不是前沿问题!”黄鸣鹤在厦门的实践基础上,做了大量的理论钻研。“在草拟文件第四稿或第五稿时,有人认为第17条太土,主张删除。我就激动地跳起来,将自己收集的一大堆案例的复印件拿出来,那人终于收回了自己的意见。”黄鸣鹤骄傲地说,这一条款在法学专家的字斟句酌中、在无数座谈会的思想争锋中、在领导层的审核中,最终存活下来,并且连文字表述都未作大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将“厦门经验”作为一个专门条款写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这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上的一个里程碑!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刘作翔高度评价,“它说明我们在借鉴人类历史上一切司法文明成果建构我们法律体系的同时,开始将目光关注于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研究我们脚下的这块土地。”

新闻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9-09-16 1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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