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豸山景区转让挑战政策权威

作者:林茂阳
  在国务院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背景下,当地政府竟然将冠豸山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了民营企业。
    福建省连城县冠豸山风景秀丽、地貌独特,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区。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目前当地政府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一些有识之士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连城县政府又在为人“作嫁衣裳”。因为在国务院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背景下,2006年11月,当地政府竟然将冠豸山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了民营企业,从此以后,冠豸山旅游资源所带来的利益,有相当一部分就归民营企业所有,属国家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也就流出了。
     冠豸山旅游资源丰富,发展前景广阔,不少企业为之折腰。据了解,2005年,厦门华荣泰实业有限公司就曾和连城县人民政府洽谈冠豸山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事宜。为此,福建省建设厅专门以《闽建城(2005)56号》文致函建设部,请示有关冠豸山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问题。2005年4月,建设部以(建办城函[2005]225号)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冠豸山风景名胜区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出让,且特别指出——温家宝同志1999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指出:“风景名胜区集中了大量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中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规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1月,专营冠豸山风景区的连城县豸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将65%股权转让给福建恒宝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这就意味着冠豸山风景区的经营权已经大部份出让给民营企业。
     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经过7个多月的周折,记者最终以信访方式,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开设的“省长信箱”渠道,得到冠豸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答复。该回复认为,就国家立法层面而言,目前并无禁止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有的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意见和部门领导观点,并不构成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禁止性法律依据。然而,福建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建设部明确反对冠豸山景区资源经营权的转让,福建省建设厅也曾多次制止这一转让行为。那么,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错了,还是连城县人民政府错了?
     为此,记者咨询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认为,《福建省旅游条例》是2002年3月颁发的,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是2002年5月发出的,国务院的这一《通知》具有政策性的作用,如果《福建省旅游条例》与该《通知》有冲突,应该以《通知》为准。他同时表示,《福建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因他未看到“具体办法”及冠豸山景区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方案,所以难以对该“经营权转让”发表看法。
    那么,福建省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制定了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的“具体办法”呢?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和福建省旅游局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目前还未制定这样的“具体办法”。没有“具体办法”,冠豸山景区资源经营权出让又是依照什么进行的呢?而有一点却十分明确,风景名胜资源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已多次重申,禁止“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冠豸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区,其经营权转让的是与非,应该不辩自明。
    冠豸山只是福建省众多风景名胜资源之一,如果说冠豸山景区经营权转让具有合法性,那么,福建省其他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发展又会去向何方?

新闻来源:中国商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9-08-28 17: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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