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三十年开启法治时代

作者:闵凌欣 徐平
【背景】 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表达了大陆人民对台胞的思念之情,并建议两岸实行通航、通邮、通商,以利两岸直接接触、交流。1980年上半年,福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省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选举。有人认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大陆最早的涉台条款。
    1987年11月,迫于民意与形势,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旅游,第一波台商赴大陆投资热潮相伴而生。面对新形势,福建省委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台地方立法,促进闽台多方面交流合作。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一士与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宋峻等人提出,在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一个较高规格的涉台法律研究机构。建议得到时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序的大力支持,1988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台湾法研究中心成立。

【过程】  投资成为立法重点
 
    根据理论研究成果和专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投资确定为涉台立法重点。1989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7个关于台商投资的紧急立法项目:除制定一部总体性的台胞投资法规外,分别对人员出入境、工商登记、企业用工、融资、资金汇入汇出等作出规定。
    会后,省里立即组建立法起草班子,到福厦漳泉调研台商投资情况;王一士则带着法制委、台湾法研究中心人员,到深圳、海南等地学习特区立法、涉外立法经验。
    1990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是我省也是大陆各省市中最早的专项涉台地方立法。其他涉及台胞投资企业抵押贷款、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也先后体现在综合性条例或政府规章中。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通过。当年9月16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办法。此后,在涉台立法方面,我省始终是立法最早最多最具创制性的省份。

【亮点】为早期台企提供宽松环境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在海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福建成了台胞来大陆投资的首选之地。其中的诸多规定,例如台胞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台胞投资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等,赋予台商更多的自主权。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亦有许多创新之处。譬如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须进行征收的,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款额应按征收之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并包括征收之日至交付款额之日的利息;征收方应在实施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款额。再如规定:台胞投资者因商务活动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中国公民护照。这些规定,不仅方便台胞来往于大陆与台湾之间,而且有利于他们持中国公民护照到国外开展经营活动。

新闻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9-09-22 14: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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