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领导干部不得私下指示案件审理

作者:郑良
  法院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法院领导干部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
    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出台《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若干规定(试行)》,对于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出全面规定。
    根据规定,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情况,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
 规定提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当面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接访途径公开进行。所有来信、来访,均应记录在案,并存入案件卷宗。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遇到有人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顾的,要坚持原则,申明法律,坚决依法办事,不受任何人情、关系的干扰和影响,并要主动报告、登记,在合议庭合议、审委会审议案件时,说明有关情况。
    规定强调,法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属于自己分管的,应经庭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于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应经办公室或有关信访、督查等部门逐级转递。

新闻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9-06-11 01: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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