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作者:李效翔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此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合并制定,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实现城乡一体化。

城乡困难群众分两大类救助

    此次被纳入救助的对象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第二类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一类对象每年最高可获万元救助

    针对第一类救助对象,我市将对救助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含分娩)和患门诊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或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金额后,给予50%的救助,但住院救助和门诊特殊病种救助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10000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在10000元封顶线内给予全额的救助。

特困对象可获二次救助每年1000元~5000元

    在日常救助方面,该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获1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将向7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发给一定金额的门诊医疗救助金。
    我市还将对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分散居住的城市“三无”人员),实施定额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经调查审核后,给予300元~2000元(每人每年限2000元以内)的救助,帮助其及时治疗。
    对于享受上述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和因重大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应报销费超出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的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二次救助。在年终时统一确定救助名单并发放,救助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元~5000元。
    此外,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院将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也将减收20%。

第二类对象每年救助金最高3000元

    该办法规定,对于第二类救助对象,因病住院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给予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30%救助,救助金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3000元。
    该办法实施后,此前我市出台的《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闻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11-03-17 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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