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综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日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网上开店实行“实名制”

    根据办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中,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

作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系列规定

    办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采取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办法规定,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还作出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的规定。

新闻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10-06-02 1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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