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四结合模式打造调解新机制

作者:郑良

    近年来,福建漳州市两级法院创新诉讼调解机制,探索构建“立案调解、合力调解、类型调解、对接调解”的“四结合”模式,使原先单一、被动的诉讼调解向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调解工作机制转变,将涉诉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全市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2008年达到77%,涉诉信访量平均每年下降8%。

立案调解:四分之一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得到调解

    漳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镇国介绍:“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80%以上属于事实和法律关系都较为简单或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法官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加以引导和调解更利于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避免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
    漳州市两级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庭前调解室和速裁组,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等十几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进行调解。
    立案调解、速裁的审限为立案后20天内,立案后,立案调解速裁组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按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
    漳州法院采取了一套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捷的操作规程: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送达方式,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票、随原告送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采用预约开庭、到庭调解、电话调解、上门调解、就地办案等简便灵活的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为防止案件立案调解速裁不成与后续审判工作脱节,全市法院把庭前准备工作纳入立案调解速裁组的工作范围中。调解速裁法官注重做好“三同步”,即立案与准备调解同步、调解与指导举证同步、调裁与执行同步。
    法官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确实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做好“两确定”,即确定开庭日期和证据交换日期;在庭前调解阶段即有意识地同步做好举证期限告知、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固定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的各项开庭前准备工作,并在20天内将案卷材料移交给审判庭。 
    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每年通过立案调解速裁分流的民商事案件约占25%,调解率高达86.67%,平均审限10.6天。

类型调解:破解民事案件二审调解率低难题

    张镇国说,民事案件二审调解率低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近年来,全国二审民事案件调解率平均在10%以下。
    漳州市中级法院在实行民事案件分类专人专门合议庭审理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不同类型案件的调解技巧,规范各类案件调解程序,探索出“类型调解”这一专业化、规范化、经济型的诉讼调解模式,民事案件二审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2008年达到30.58%。
    调解范围类型化。除不应进行调解的案件外,对应当调解和可以调解的案件类型,根据其内在联系及共性,整合为类型化案件。漳州中院根据受理案件数量大小,调解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确定了婚姻家庭类、侵权类、房地产类、涉农类、劳动争议类、知识产权类、涉台类等调解案件为类型调解机制的适用范围。
    调解主体专业化。根据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调解规律,选派学有专长的法官作为各类型的专业法官,如房地产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新颖和复杂,就将平时善于钻研、注重这一类法律适用调研的法官安排办理房地产类型案件;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则安排审判和调解经验丰富的女法官,充分发挥她们办案耐心细致、亲和力较强的优势。同时鼓励各类型法官术有专攻,加强对本专业调解理论和技巧的研究,提高调解水平。
    调解方法特定化。漳州法院将那些与案件特点结合紧密、对同类案件均通用且经实践检验成效卓著的方法,作为特定调解方法固定下来,成为法官在同类案件调解中应当运用的技巧。如漳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出“联手调解、利益平衡、案例提示法”等,使知识产权的调解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6年,北京慈文影视公司向中院起诉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和漳州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赔偿。针对这起涉及10个地区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系列案件,为避免三地法院判决出现差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主动与厦门、泉州两地中院取得联系,确定了漳州为主,厦门、泉州为辅的联手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诉结案。

对接调解: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合力促进案结事了

    2007年8月,芗城区法院与漳州市司法局、芗城区司法局联合在芗城区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诉讼的,由法院立案庭法官进行立案前的引导,主动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免费、快捷等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室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省钱、省力、省事”,市民张昌明这样评价“人民调解工作室”。2006年5月,在漳州一家乐器公司工作的张昌明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公司支付了张昌明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等费用,出院后张昌明继续回单位上班,但双方不能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1月,张昌明申请伤残鉴定,司法鉴定评定为工伤伤残8级。2008年1月,张昌明向芗城区法院诉讼。乐器公司提出,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
    张昌明选择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了解到,双方对工伤一事并无异议,主要是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太大,张昌明要求各项赔偿费用共计8万多元,而乐器公司称,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从情理上考虑,可给予张昌明适当补偿。
    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寻找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乐器公司成立不久,经济实力不强,张昌明受伤后,髁部关节活动受限,行走时关节处疼痛不能负重,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调解员从人道、发展的角度,多次开展研究、商议调解策略,既要使张昌明生活有保障,又不至于使乐器公司生产受影响。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乐器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和经济补偿金4万元给张昌明。
    人民调解工作室主任赖水顺说,调解工作室将人民调解资源与司法调解资源结合起来,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工作耐心细致等优势,并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使人民调解具有了司法效力,获得了当事人认同,一大批矛盾纠纷被化解在初始阶段。
    赖水顺说,人民调解室设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纠纷1778件,相当于漳州一个基层法院每年的立案数,其中调解达成协议948件,调解率55.12%;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437件,当场履行511件,履行数额达到2275万元。
    此外,漳州法院还通过在交警部门设立“巡回办案点”、构建“联片调解网络中心”、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等方式,将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资源整合起来。

合力调解:妥善化解涉台纠纷

    漳州与台湾一水相隔,习俗相近,语言相通,是台胞主要祖籍地、台商投资集中地,全市目前有台资企业2400多家,是大陆聚集台商最多的城市之一。
    2007年7月,漳州法院在大陆率先设立“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及台商、台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今年3月,漳州中级法院成立专门“涉台案件审判庭”,集中受理包括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地区法人、台资企业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漳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林贻华说,涉台案件重大、敏感,漳州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注重发挥各方力量,最大限度以调解结案,促进案结事了,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重大涉台案件、事项上报制度,妥善处置涉台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影响发展、稳定大局和对台工作大局的敏感事件,对传唤重要台资企业负责人、冻结重点台资企业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台资企业财产等可能对台商和台资企业信用、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措施,均慎重研究、慎重执行、着力保障台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受诉讼活动的影响。
    以调解作为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根本原则,聘请台商和熟悉两岸法律、政策专家作为涉台案件调解员。针对台商往来两岸、参与法院调解时间较少的情况,全市法院采用电话联络、电子邮件沟通等方式,协调台商意见,并选择在台商较为方便的节假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调解、履行调解协议。今年3月以来,先后聘请了多位台商担任涉台案件调解员,促进案件调解。
    构建涉台纠纷诉前联合调处机制。漳州法院与市委政法委、市台办等部门协调,共同组成了对台工作平台建设小组投资维权组,加强对台商投诉件的联合办理;与市台商协会建立服务台商联动机制,制定并实施了重大案件逐级汇报、纠纷信息共享、涉台诉讼指导等一系列制度,尽最大可能地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新闻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责任编辑:苏水良

加入日期:2009-07-06 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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